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修订背景?
原办法发布于2015年,在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修订<《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允许香港资银行、澳门资银行作为内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需要修订原办法以满足该协议要求。
二、《办法》修订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条件的主要考虑?
近年来,我国银行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原办法存在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偏低问题,此次修订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以有效筛选规模适当的银行。为了落实对外开放要求,《办法》取消了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同时为了提高存放银行安全性,优化了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要求存放银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办法》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的主要考虑?
《办法》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适当简化了报告资料要求,主要是为了精简保险公司报送事项,优化报送方式,以降低其合规成本,并提高监管质效。同时,《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压实其报告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