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法院判决:立信承担30%连带赔偿,涉案损失金额2.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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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结果出炉。此前,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共计1618名投资者加入诉讼成为原告。

根据济南中院判决,1618名原告共计对龙力生物享有投资差额损失债权2.74亿元、律师费债权80.9万元;五名原告代表人还对龙力生物享有通知费债权8.06万元。被告程少博等人对龙力生物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介机构方面,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在原告各项损失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原告各项损失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 李立群等 1,618 名投资者(投资者人数已经济南中院审查确认)

代表人: 李立群、 万云、 孙静、 田庆龙、 李明臣

被告: 龙力生物、 程少博等 12 名自然人、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 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龙力生物赔偿投资者损失暂计人民币 915,850,305.49 元(含投资差额实际损失、 佣金损失、 印花税损失、 利息损失);

2、判令龙力生物赔偿投资者律师费损失(酌定按照投资者损失金额的 3-4%计算);

3、判令龙力生物支付诉讼代表人通知费(按每位投资者 50 元计算);

4、龙力生物、 程少博等 12 名自然人、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立信会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由龙力生物、 程少博等 12 名自然人、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立信会计共同承担。

(二)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 因龙力生物的虚假陈述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龙力生物等主体作出相应处罚。 各原告在相关期间买入并持有龙力生物股票的损失与龙力生物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 龙力生物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应中介机构亦应当勤勉尽责, 龙力生物及其他各被告应赔偿各原告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

三、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李立群等 1,618 名原告对被告龙力生物享有因投资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债权数额 274,093,703.5 元;

2、原告代表人对被告龙力生物享有通知费债权数额 80,650 元;

3、原告代表人对被告龙力生物享有律师费债权数额 809,000 元;

4、被告程少博对本判决第 1 至 3 项确定的被告龙力生物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5、其余各被告对本判决第 1 至 3 项确定的被告龙力生物的债务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中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 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6、驳回原告李立群等 1,618 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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